為什麼有家長會
家長整理的說明,不是法律意見。最後核對:。法規以主管機關公布的最新版為準。
家長會開會的方法,背後有一條很長的線。
民國 6 年,孫中山寫了《民權初步》,序文說寫這本書是「以教國民行民權之第一步也」,教的就是怎麼開會:提議、附議、討論、表決。內政部以它為藍本,民國 43 年試行、54 年正式公布《會議規範》,各級議會、機關、人民團體、公司股東會都適用。
和平實小的例子:和平實小家長會的組織章程(現行為 111 學年修正版)第二十二條寫,家長會的財務處理辦法、選舉罷免辦法、志工組織運作辦法與議事規則,「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」。(學校官網放的 109 學年版,同一句在第 23 條。)
一開始,家長會是為了協助學校
家長會一開始並不是為了練習民主而設的。依研究整理,民國 39 年臺灣省政府訂的家長會設置辦法,目的是讓學校和家庭保持聯繫、協助學校,主要工作是籌措經費。臺北市民國 74 年的設置辦法還明文規定,家長會不得干預學校行政、不得對外行文、不得籌辦校際組織。
解嚴後,家長會變成家長參與教育的組織
這是一步步爭取來的:
- 民國 83 年 4 月 10 日的教改大遊行之後,臺北市在 84 年刪掉了那些禁止規定;
- 88 年《國民教育法》讓家長會代表進入校務會議,《教育基本法》寫明家長有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;
- 91 年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》定下:會員代表大會是家長會的最高決策組織。
所以,家長會的決議能做什麼
家長會的會議規則,來自一套教國民行使民權的開會方法;而家長會能真正參與學校,是解嚴後才有的事。公開開會、選出代表、正式表決,再把過程寫成紀錄,讓每個決定都說得清楚是誰決定的、經過什麼授權。
家長會的決議約束的是家長會自己,由各班家長會去執行;對學校,家長會的角色是參與、提出建議,並派代表進入依法要有家長參與的會議。以臺北市為例,現行自治條例裡查不到「學校必須執行家長會決議」的條文。其他縣市要對照各自的自治法規。
還不確定的地方
- 民國 39 年臺灣省辦法的原始條文,網路上只查得到研究論文的二手整理,原始公報還沒調閱。
